赣州市中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医院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加强医院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将捐赠受赠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无偿;符合公益目的;非营利性;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用于学术活动;用于科学研究;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本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医疗法规要求的物资;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捐赠,由捐赠管理工作小组统一受理。医院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七条 医院接受捐赠,由捐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受赠资产管理科室、相关业务科室组成捐赠预评估小组,对捐赠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捐赠评估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医院接受捐赠预评估重点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捐赠接受必要性;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捐赠实施可行性;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医院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捐赠人、医院名称(姓名)和地址;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单位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捐赠财产管理要求;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医院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三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四条 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
第十五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捐赠人提供有效凭据的,可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人未提供有效凭据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财产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人同意,医院审核后作为实际价值。对价值不能准确计量的医院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医院财务科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十九条 医院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捐赠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受赠资产管理科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医院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医院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医院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捐赠接受管理办法;捐赠接受工作流程;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赠财产情况;受赠财产使用情况;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医院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六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科室及个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中医院
2021年1月18日印发
捐赠联系:赣州市中医院办公室 电话:0797-8109177